2004年10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处置危险废物 法律将作完善
张旭东 李亚杰

  近年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明显增多,其中很多是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还有一些是为了规避管理打着“利用”旗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此,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将危险废物的利用纳入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针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应急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修订草案在危险废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下列内容:一是增加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二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限制;三是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手段;四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或者退役后的维护资金来源作了规定。
  对于医疗废物的管理,考虑到本法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已基本能够满足医疗废物的管理需要,因此,修订草案没有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再作重复性的规定。(张旭东 李亚杰)